问题 | 幼儿权利与保护有哪些方面 |
释义 | 共有四个方面: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与参与权。 1.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方面包括了基础健康和卫生保健、 疾病预防和控制、营养、饮水供应、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早期学习和激励、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家庭指导和照料。 2.受保护权:儿童的受保护权涉及保护儿童免受危害其精神、生理和情感健康的威胁,包括紧急情况、与法律的冲突、暴力、虐待、剥削、忽视和歧视。 3.参与权:儿童参与权促进赋权并提高儿童能力,同时也影响他们的决定和行动。参与权涉及的问题有:公民权利、自由(包括发表言论的自由、思想自由、信仰和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及儿童在影像他们的事宜中表达观点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儿童权利的保护,不断完善与儿童相关的法规政策,保障儿童营养、卫生、教育、安全保护、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利,为儿童提供的津贴和服务也越来越丰富。2010年开始的“在村(居)设立儿童主任岗位”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在保护我国儿童权利行动中,各位儿童主任担负着完成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最后一公里递送的责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制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作为从事儿童工作时的基本准则。儿童主任也须谨记这四项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权利。 不歧视,又称无差别原则:每一名儿童,无论其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都应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时,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例如,在父母离婚变更监护权时,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法院都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标准做出判决。 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从事儿童工作时,应首先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包括达到标准的卫生保健、医疗服务、基本生活标准以及身份登记、获得父母照料、接受义务教育等。 尊重儿童的意见: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例如,儿童有娱乐玩耍时间,隐私受到保护,儿童可以表达观点等。 不歧视,又称无差别原则:每一名儿童,无论其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都应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时,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例如,在父母离婚变更监护权时,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法院都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标准做出判决。 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从事儿童工作时,应首先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包括达到标准的卫生保健、医疗服务、基本生活标准以及身份登记、获得父母照料、接受义务教育等。 尊重儿童的意见: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例如,儿童有娱乐玩耍时间,隐私受到保护,儿童可以表达观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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