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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小学生停课天气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极端天气分三种情况安排停课: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学校视极端天气发展趋势,适时作出停课安排,一般包含三种情况。1、当日6点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当日6点仍维持的,学校全天停课。学校要兼顾教职员工安全与工作需求,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并及时告知教职员工。应当上班但因天气等原因未按时到校的教职员工,要及时与学校负责人联系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或寄宿制的学生,学校要落实人员做好看护与生活安排。2、当日6点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学校教职员工应按时到校、上岗起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躲避。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到校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学生开展室内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对不能按时到校的教职员工,不作迟到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3、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但一律停止室外上课及户外活动,统筹安排好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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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