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3、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4、如果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5、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6、转出地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7、转出地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转入地。个人部分全部转移,单位部分按12%的总和转移。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8、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下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