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当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乘缴费年限乘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乘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乘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