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 强奸罪 定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