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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用房不能拆除是什么原因
释义
    您说的办公用房是特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吗?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明确前提办公用房是可以拍卖转让的。但是,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四类,而这些的房屋用途都是固定的,是否能改造作为居住用房是存在争议的,所以不建议您购买办公用房作为居住使用。另外,最新的办公用房标准为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中央机关处级以下9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省级机关处级以下95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9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县级机关科级以下9乡级正职乡级机关乡级副职乡级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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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