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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灭失能否确认物权
释义
    房屋灭失不可以确认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灭失后物权会随之灭失,丧失进行确权的基础,法律将不予支持。
    一、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有没有变更
    房屋所有权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变更,而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后发生变更。因此,在购买或转让房屋时,必须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产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房屋买卖中,并非买方交钱,卖方交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若房屋转让未登记,即使双方钱货两清,房屋依法归卖方所有。因此,买方应记住,只有依法变更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婚后男方婚前房子变更为女方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变更为女方名字,应是办理的析产更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配。假如析产时约定该房产为女方个人所有,则该房产归属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分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有房产证还用不用确权
    房屋有房产证需要确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确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如此,房屋所有者才从法律上取得了对房屋的真正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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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