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三款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管理人审查的债权金额提出异议的,有权向受理公司破产申请案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