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不属于交通事故 |
释义 | 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等。 一、前车超长后车追尾谁的责任 前车超长后车追尾的责任具体如下: 1、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4、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5、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行驶时有如下情形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二、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如下: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4、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总之,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货车限行的原因 1、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影响。货车运输时常会出现超载现象,超过城市道路的抗压能力,容易导致路面损坏等问题。 2、对城市环境的污染。货车车辆在运输货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尾气排放,严重污染城市空气质量、路面清洁等。 3、货车行车安全隐患大。货车车型大,制动距离长,视线盲区多,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三、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主要在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以及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特征,但这些非道路同样是公众经常出入的地方。在这些非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同样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带来危险。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侵害的社会关系应该是公共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推断,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何罪,所以,可将这种犯罪归类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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