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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网络经济犯罪
释义
    网络经济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诈骗,利用互联网进行信用卡诈骗,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非法经营,利用互联网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行。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该怎样认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本罪除了侵犯社会道德风尚,也侵犯了互联网的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互联网播放、粘贴、发送等网络传输方式,致使淫秽物品传播扩散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开设赌场罪多少金额会判刑
    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到5千,或者赌资累计达到5万,或者参赌人数达到20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标准的六倍计算。
    所谓开设赌场,就是指经营赌场,是指开设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在慢慢减少,而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却迅猛发展,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遇到许多网络开设赌场的的犯罪行为。根据两高一部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另外,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代为资金支付结算、投放广告等行为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根据两高一部2014年《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对于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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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