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转质权优于原质权 |
释义 | 转质权优于原质权的原因在于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设立基础是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质押物,谁获得质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称为承诺转质,后者称为责任转质。 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但未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该行为为“责任转质”。责任转质虽然有效,但因此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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