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
释义 | 车辆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证的转移为准,双方一般会先办理登记证的转移,完成后才进行车辆的交付。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亲属之间的车辆过户 直系亲属机动车过户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交易和赠予: 1、交易方式 仍需去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点可以是本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或是转让方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但转让方不必本人去办理。 2、赠予方式 可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予公证,凭借赠予声明和公证书来办理转移登记。但公证费用按照赠送车辆的价值百分比来收取,一般高于交易方式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车辆过户给自家人,不同关系的过户大有不同 1、夫妻间机动车变更登记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不变,也可以重新选号。 (如果所在地区有限购政策的,夫妻将申请变更登记的,需要新车主名下无车且无指标。) 2、其他亲属间机动车转移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因赠与、继承等原因,在亲属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包括父母过户子女。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需要重新选号,不得使用原号牌号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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