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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龙岩烟花爆竹销售点
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工商、民政、宗教、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龙岩中心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长汀县、漳平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第九条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七)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第十条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本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可以依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外,其他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及常设的零售点。龙岩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新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合理确定。第十二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第十三条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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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