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名称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又属于人身权,因此,名称权包含在人身权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名称权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1、侵害人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切实存在。具体主是指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名称的形式。,2、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侵害人是因过失而做出侵权的行为,并不会予以侵犯名称权的认定,只有在侵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时,才会予以侵权的认定。,3、损害的事实切实存在。这里的损害事实是指侵害了名称权的设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等。,4、侵害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中,违法行为是指通过其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却并不包括直接侵害客体而产生的损害结果。,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这是指对他人名称权的行使进行非法干预的行为。非法,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具备其中之一,即为非法干涉。干涉名称的行为大都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的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的名称,也属于干涉名称权的行为。,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这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冒用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为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的名称,即为非法使用。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目而使用与登记相似易于为人误认的名称。此种行为为名称的混同,也是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侵权行为。,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改用他人的名称,同样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包含在人身权里,名称权被侵害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切实存在、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的事实切实存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名称并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为姓名权所包含。名称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名称权的主体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包括:(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法人,它们都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2)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字号即为个人合伙的名称。(3)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4)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起名称,并对其名称享有权利。2、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名称权属于法人等各类组织体专有,非经合法转让,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享有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主持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同一地区,法律不允许社会组织取相同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类似。3、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等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等组织要取得名称权,都必须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后才能缺德名称权。名称的变更、转让也需要登记。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其财产意义非常大,不仅可以有偿转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因此,名称可以作为财产出售,名称权人可获得转让费。名称权的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