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合同未约定期限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无法实现业委会与与新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因此无法依据物业条例确定合同终止。但是,在以上情况下,物业条例另有规定: 第六条,规定了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联名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质疑,也可以在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并提出解除合同。 其实,如果作为物业公司,应该考虑物业的实际情况,不管是住宅小区还是商务楼,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呈现递增折旧,也要充分考虑成本投入及潜在风险。根据法律要求,可以在做好告知义务、现场存证等工作后,合理撤出。 一、小区前期物业必须招标吗 物业想要入住,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但是并不是强制性的,这也是根据管理条例的其中一条一款来规定的。但是这条规定也说明并不是强制性的,对于数量比较大的住宅或者涉及面比较大的物业,必须要采取招标的方式来选聘。但是如果投标人低于三个或者本身小区的规模不是特别大,也可以通过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的批准,选择协议的方式来选聘物业公司。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来说,期限不超过3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规定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可以签订有期限和无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是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决定与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的执行机构通知物业公司撤离进行自治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