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鉴定文书? |
释义 |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类证据,属于传来证据。鉴定机构制作的鉴定意见需要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委托人需要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有异议时向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是单独一个类别的证据。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拓展延伸 鉴定文书的种类及其作用 鉴定文书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鉴定工作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它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文书,如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书、鉴定证明书等。鉴定文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文书可以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和结论,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其次,鉴定文书可以在法律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的证据作用,帮助法庭认定事实、判断责任。此外,鉴定文书还可以起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的作用,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文书可以作为鉴定结果的呈现,有助于揭示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总之,鉴定文书的种类繁多,其作用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结语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独立的证据类别,作为非第一手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文书包括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书、鉴定证明书等,扮演着提供专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预防犯罪等重要角色。鉴定文书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对于维护公正、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