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见证人一般是指,和案件无关,而只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侦察实验等诉讼活动中,被司法人员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见证人不一定是证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不具有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性质。 见证人作用: 1,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人民法院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认为已经送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