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 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