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优点在于有利于教育政策的统一,有利于统筹全局、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便于调节各地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有利于统一办教育的标准,保持全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点在于易使教育行政缺乏弹性,难以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也常束缚下级机关办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