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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是股东和法人如何控制公司
释义
    公司实际的出资人,通过委托人代持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A与名义出资人B之间签订有委托持股协议。B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行使公司控制权利,但B所做的一切完全是按照实际出资人A的意愿。
    一、内资企业出资的三种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什么叫做“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1、名义股东对内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对外承担隐名股东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2、对债权人、对隐名股东、对其他股东按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3、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名义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要如何退出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名义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应当在经过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就名义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债权债务责任约定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名义股东就可以退出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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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