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证明材料。风险提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法律责任: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