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回避制度适用于 |
释义 |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回避范围包括与当事人亲属关系、代理人亲属关系、曾担任证人或鉴定人、监护关系、成为社团法人成员、存在公开敌意或亲密友谊以及其他证据证明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是回避的两种形式,前者是工作人员主动认为存在利害关系而回避,后者是当事人认为行政人员应回避而提出申请。回避制度旨在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法律分析 一般认为,回避范围是: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用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提供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这种职责的承担者在法律上称为监护人。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响其参加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关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格。 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公开敌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公开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表示过对其的憎恨,或者极不友好的言语。 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一个兜底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如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丧失处理案件的资格。 回避制度是我国为了防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发生影响案件公平公正的情况发生,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主动回避的情形,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人员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 结语 回避制度是保障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根据一般认为的回避范围,包括当事人亲属、代理人亲属、曾担任证人或鉴定人、监护人、社团法人成员、存在公开敌意或亲密友谊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回避制度的实施旨在避免利害关系对案件公正产生影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是回避制度的两种方式,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这一制度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保障。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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