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继承法 》规定, 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 法定继承人 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 继承权 。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 继承 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生活中因 遗产继承 纠纷闹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从媒体披露的遗产继承纠纷上看,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对继承法知识的缺失,不知遗产继承方式、程序和范围,或事先未定立明确清晰合法的遗嘱来处分自己的遗产而造成的。我们建议在自己身体健康、意志清楚的时候请 律师 帮助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以避免遗产继承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