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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哪些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侵权
释义
    

法律主观: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 1、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 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2、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 诉讼 ,由 侵权行为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3、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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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