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为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公务租车类型的标准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考虑。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