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批捕一般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法院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利,如果案件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检察院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