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内容,具体如下: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2、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3、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内容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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