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起诉书怎么写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一、检察院办案的程序包括哪些? 1、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2、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3、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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