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当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消费者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与商家产生分歧的时候,商家对漏洞或争议内容具有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但实际上,这句话非但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该行为明令禁止,违反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1、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于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