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释义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自治权主要包括
    自治权的主要内容有: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
    5、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1 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