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 自治旗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早在 新民主主义革命 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开始出现。 1941年在 陕甘宁边区 的 正宁县 建立了 回民 自治乡人民 政府 ,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47年建立了省一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在各 少数民族 聚居的地区,建立了 行政 地位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自治区,不论人口多少和地域大小都统称自治区。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 民族 自治区的政权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