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培养干部的权利。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8、管理财政的权利。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