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和使用制 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地下空间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 (三)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五)在公共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由市人防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六)按照公共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八)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九)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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