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不让学生转学,扣押学校的学籍,属于违法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