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受伤的情况能构成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已达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工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特殊工种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四十五周岁。 因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在遭遇工伤事故时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可以认定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亦即雇佣关系。如果是在工作时因工受伤,且与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有关,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伤者本人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能构成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以及患职业病。 工伤事故指工人、职员、个体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 构成工伤的种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 1、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 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3、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 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 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点)犯病而死亡的。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构成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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