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主要有四个环节,即报验、抽样、检验检疫、签证放行。 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或派员进行抽样,或直接派员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通知单,经返工整理后可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经检验合格的,办理签证和放行,即可报关出口。出口商品需要普惠制产地证的,在报验时应另外申请办理。 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应施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登记后办理放行手续,据以报关提货;登记后应抓紧办理报验(也可在登记时同时办理报验)。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按规定发给证书或证单。不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用货单位应抓紧自行按规定验收,验收发现问题需对外索赔的,应及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进口商品在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的,应立即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残。 其他有关情况,可随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