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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可以随意用手铐吗
释义
    警察可以随意用手铐吗:
    派出所是不可以随便给当事人上手铐的。根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任务时,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它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手铐是最常用的警具,一般分为连接链式和板铐两种,现在板铐较常用。手铐除了抓捕使用,还有惩戒和管束的作用。
    一、什么情况下警察戴手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P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S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M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J会、游X、S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据此,人民警察在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能性对嫌疑人使用警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二、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手铐人吗
    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时,对于可能脱逃、行凶、自杀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使用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三、强制措施的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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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