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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钢材厚度允许偏差国家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标准化外径允许偏差 D1 ±1.5%,最小±0.75 mm D2 ±1.0%。
    最小±0.50 mm D3 ±0.75%.最小±0.30 mm D4 ±0.50%。
    1、结构用于无缝钢管:GB/T8162-2008 管道、容器、设备结构用管(GB/T8162-2008) 标准:GB/T8162-2008。
    用途:用于制造管道、容器、设备。
    2、管件及钢结构标准:Q/CG46.2-1996
    用途:适用于结构用一般无缝钢管等。
    法律依据: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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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