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金属冶炼和轧制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要求 |
释义 | 1.冶炼作业现场应当划定吊运金属液体的路线、人行道和原材料堆放区。 2.冶炼场地和盛装金属液体的容器必须干燥,炉坑、注池不准积水地面严禁油污。 3.熔炉加料作业应当防止爆炸物和潮湿物混入炉内。 4.冶炼熔炉的水冷系统必须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钢水包、铁水包、渣斗的起吊耳环必须牢固,有裂纹或磨损达到规定限度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6.冶炼熔炉、烘炉的拆、筑作业,必须确定专人指挥、专人监护、并采取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 7.金属轧制、拉拔机械必须配备安全联锁装置或者其他安全设施。轧制工艺、导卫装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定。 一、电力十二条禁令 电力十二条禁令如下: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3、不戴好安全帽,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擦洗或拆卸;1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12、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二、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有那些? (一)、客体要件 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四)、主观要件 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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