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接受诫勉谈话,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处罚。党员干部对诫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诫勉决定书或接受诫勉谈话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诫勉处理决定的纪委提出书面申诉。纪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