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邯郸公租房多久可以批 |
释义 | 1、申请注册:保障性住宅申请家庭应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町(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提出保障性住宅的书面申请,填写审查表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与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一起提交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申请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起提交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小区房屋保障管理中心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向区建设局报告。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销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天)。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宅申请条件的,进行抽签租赁销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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