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广州市 标准为21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 标准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3、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 标准为155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 4、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 标准14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法律依据:《》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费和、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