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运费保管费的权利;留置权;提存的权利。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运输、接收承运的货物;妥善保管义务;通知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包括,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权利;变更运输地点、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一、民法典中分包人搬运合同是否是承揽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搬运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搬运合同应该属于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范围 索赔的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站, 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的时限: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 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