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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的区别
释义
    1、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火化证,推广火化政策而推出的“火化证”,在领取抚恤金等时必须提供,凡在规定的火葬区内死亡人员应当火化,殡仪馆需给死亡人员开具火化证以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使用。
    死亡证明是用来证明死者已经死亡,殡仪馆根据死者的死亡证明来火化尸体,在火化完毕了之后来开火花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法律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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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