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一、被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民法典》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至于40岁的年龄差是否太大,可以进一步研究。 第二,《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民法典》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原则,同时也为了保证收养人具有足够的抚养教育条件,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请问外国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外国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如下: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等。 5、外国人收养子女的应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多少岁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失去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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