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时礼物原则上不能返还,但根据不同情况,小额财物赠与或共同消费费用不应返还。大额财物赠与如彩礼、聘金等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可主张返还。赠与人有权在财产转移前撤销,但严重侵害、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原则上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应视为不可返还,但实际情况下,根据所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这些礼物并非绝对不可返还。 1、在一定合理的限度内,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恋爱期间赠送小额财物和资金往来款项应视为维系感情所必需的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费用。这些款项应被视为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不应要求返还。赠与人在财产转移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除以下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恋爱期间恋人之间大额财物赠与和往来款项若超出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将无法达成,因此,赠与一方可向接受方主张返还其占有的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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