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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社保是当月交当月的还是交上月的
释义
    上海社会保险金缴纳是本月缴上个月
    上海社会保险金缴纳是本月缴上个月,所以没有特别规定每个月几号缴纳,每个公司因自己的财务流程缴纳时间也不一样,只要在下个月中下旬缴纳上个月保险即可。
    上海社保每月10号扣费,在扣费前跳槽公司及时进行当月社保减员则当月社保不缴金,但上月的社保还需正常扣缴。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初邮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在银行账户内预留足额资金,社保经办机构划扣成功后,统一寄发《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
    公司社保每月几号之前交?
    社保局上班时间每月5-25号,理论上这个时间都可以办的,没有固定期限。
    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
    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
    每月10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出当月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社保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缴费比例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每个地方对于五险一金月缴费时间都不一样的规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险一金”
    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这意味着,未来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201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拟将邯郸、郑州等12地作为试点,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险合并之后,未来就是四险一金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
    职工办理
    1.办理情况是: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办理,个人提供身份证和照片;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能随工作带走;
    3.养老保险转移: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就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现单位做增人处理;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待遇不受影响!!医疗保险的转移基本一样。
    4.中间失业一般还要按月缴社会保险,也可以中断,看自己的情况了;
    5.缴费时间可看有关政策。
    无业办理
    没工作单位的只能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一般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原单位就没有交纳社保的义务了。
    同时,针对你的情况,单位是否参保,查询很重要。
    对于查询,在参保地社保处才可以的.
    你不必担心,除登陆当地社保网查询(有时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外,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当地社保局
    (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市话收费)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缴费单位的财产备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备案的财产应当依法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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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