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一方,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一方;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需要作出承诺,要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是出卖特定物的,那么不可以再向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相同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给受要约人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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