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若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房屋买卖有效,另一方无权追回;若购房人不善意取得,则买卖合同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无效。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需符合三个条件: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已登记。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购房人未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做出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平等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价格不合理且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虽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构成善意取得,该出售房屋行为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善意取得: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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