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管物业公司的部门如下: 1、物业公司一般归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 2、在县市一级,物业公司归房管局管,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房管局。在房管局内部均设有物业科或物业办,负责对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成立物业公司需要的条件包括: 1、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如上海市规定的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 2、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如广州市规定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5、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6、有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经营范围。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